作者 hoboks (戴爾真嫩) 看板 LAW
標題 Re: [閒聊] 網路人格權
時間 Fri Nov 12 00:25:24 2010
雖然我不太知道事情始末
但是引一個個人覺得挺用心的判決
雖然這位法官目前有點爭議Orz
之前聽周法官上課
他就再三強調 無罪推定 罪疑唯輕的重要
看了這個判決 也有點能體會他的堅持Orz
【裁判字號】96,易,353
http://goo.gl/KZLHL
言論可區分為「事實陳述」與「意見表達」,事實有能
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,原則上只有不實之事實陳述,始
為誹謗罪所欲處罰之言論,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,
無所謂真實與否,應儘可能容許暢所欲言,以實現言論
自由之各種價值;又法律不應該保障虛偽之名譽,欺世
盜名、禁不起真實揭露之社會評價,絕非值得法律保護
之名譽:
1.查我國在面對言論自由保障與有效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
衝突時,刑法分則第27章有關妨害名譽之處罰類型,只
有侮辱罪與誹謗罪。兩者之主要分別,在於意見與事實
,亦即侮辱所屬欲規範者為損害他人名譽之「意見表達
」,誹謗罪所欲處罰為損害他人名譽之「事實陳述」,
因此證明真實條款規定在誹謗罪,而與侮辱罪無關。「
真實」係指現在或過去之具體歷程或狀態,並且具有可
以驗證其為「真」或「偽」之性質者,唯有「事實」才
有所謂「真偽」之別;相較於此,相對於事實之概念,
可以泛稱為「意見」,無論係純粹之價值判斷或單純之
意見表述,欠缺可資檢驗真偽之性質,意見可說是見仁
見智之「個人品味」問題,除非行為人主要目的是在公
然侮辱被害人,該意見陳述與前面連結的事實認為毫無
相干而成利公然侮辱之罪名外,即便該評論尖酸刻薄,
仍不構成誹謗罪,此與美國所採「合理評論」原則精神
相類 (詳後述)。例如:乙罵某甲「甲今天搭捷運上班
,王八蛋! 」,縱然甲客觀上真的搭了捷運上班,但搭
捷運上班者,顯然與是否是王八蛋一點關係也沒有,從
而,乙披上評論之外衣,實際上在公然侮辱某甲,雖不
構成誹謗罪,仍構成公然侮辱罪。但是,如果乙罵某甲
「甲賺了那麼多錢,竟然從來不做公益,這種人真是王
八蛋」,則乙的評論雖然不中聽,不為大眾喜愛,亦不
能認為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罪。
※ 引述《snowtoya (熱到融化成水的雪)》之銘言:
: 剛在他板看到的,覺得很有趣
: (呃,對不起,我不是對於幾位被告興災樂禍
: 我只是覺得這法律問題很有趣QQ)
: 為避免太複雜,我稍加簡化事實+更改
: 甲PO文,無指名道姓指責某女某項行徑
: 乙推文跟譴責該某人
: A(ID)跳出來對號入座,承認自己就是甲罵的那個人
: 丙丁戊噓文罵A小白、公主...
: 今天有另一男a跳出來
: 他主張先前以A這ID PO文的是他女友b,其實這ID是他(a)的
: 亦即兩人共用ID或是b借用A這ID
: 然後他告了甲 誹謗
: 告乙丙丁戊 公然侮辱
: 先不論事實經過、甲敘述時是否顛倒是非
: 以我看來,甲既無指名道姓,自無損不管是A還是a還是b的名譽,不構成誹謗
: 乙推文罵人當時,亦不知Aab是誰,其譴責的是一種"行為"
: (ex:罵劈腿的都是爛人...etc)故不構成公然侮辱
: 有問題的是丙丁戊
: 丙丁戊是對著A ID罵,但事實上罵的是b不是a...
: 因為PO文的是b
: 而ab也不是夫妻,告訴乃論之罪a不能"幫b告訴"
: 我等一下要考民訴XD,晚點等考完且帶我兔兒子去看完醫生後回來再來寫我的觀點
: 先問問大家的看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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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 yahooc (卡卡獸傳說) 看板 ask
標題 [請問] 吹風機插頭一直不拔會不會怎樣
推 eggimage:= =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..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.. 10/26 08:05
推 WhatCanIDo:樓上..然後呢@@ 10/26 08:07
推 eggimage: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.. 10/26 08:08
推 joy830:XD 10/26 08: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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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
◆ From: 123.193.12.81
※ 編輯: hoboks 來自: 123.193.12.81 (11/12 00:34)
→ snowtoya:說到罪疑唯輕,據說先前輕判性侵的案件也是因為這樣... 11/12 00:39
→ snowtoya:我覺得這篇引述的文後段那個舉例舉得滿不錯的 11/12 00:41
→ snowtoya:感覺有讓人清楚其中差異 11/12 00:41
→ hoboks:對呀 在(二)1.的例子真的舉得很白話 簡直就像用上課的方式 11/12 00:45
→ hoboks:在寫判決了 11/12 00:45
→ hoboks:所以涵攝到本案 如果對具體的事實做出評價 應該要給予高度 11/12 00:46
→ hoboks:的保障才是 11/12 00:46
推 codcape:看完了以後,感想:這判決真的很可能是自己寫的(非代筆) 11/12 01:04